发布时间:2018-06-20 09:41:32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佚名
为什么仅请求判令公开道歉?
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便迅速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严格程序,办理典型案件。要通过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检察机关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太大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景胜说,英雄烈士形象展现的是国家主流价值观,保护英烈的价值对任何国家是不言而喻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之后必须实施落地,同时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吕景胜指出,由于以往公权力没有介入,导致没有违法成本,没有威慑力,所以某些人有恃无恐地对英烈侮辱和亵渎,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风气,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更深。
吕景胜认为,淮安市检察院提起这起公益诉讼案,起到了良好示范效应,彰显国家权力介入保护英雄烈士,加大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法律惩罚力度。同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一种价值观,能够形成一种预警机制,不仅使公民、组织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而且要让公民、组织知道违法是有成本的,这对构建整体尊重英烈的社会氛围、文化氛围意义非常重大。
有网友认为,既然是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是否对曾某“判得太轻”?仅仅是公开道歉,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吗?
唐昕向记者解释道,这起案件是该院在取得烈士近亲属的信任和支持后,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基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等,综合考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害,主要是社会价值观和一般公众的情感伤害,既不是物质损失,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邵世星认为,侵害英烈的行为挑战的是社会价值观和民族精神,主观恶性大,影响坏,惩戒措施中应包括经济内容。因此,检察机关可探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内容上应定位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以此作为对侵权人侵害英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惩戒。
唐昕也坦言,曾某案是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不久发生的,作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办案也在积极探索中。理论上说,有惩罚性赔偿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英烈保护的最佳措施,但考虑到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该领域诉讼亦无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且被告积极认错,烈士的近亲属亦表示不再追究,检察机关因而并未将此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我们将加强研究和探索,今后办理此类案件也将考虑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我相信,首例的特殊意义在于提出问题,推动全国其他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积极探索。”唐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