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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8-06-20 09:41:32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佚名

为什么不主张和解?

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员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

6月12日,淮安市检察院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张剑斌、唐昕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出庭履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消防官兵代表、社区群众代表及媒体记者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被告曾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从看守所出来到现在,我每天都在想这个事情,我真的非常后悔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我感到对不起谢勇烈士,对不起他的家人。造谣害人害己,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多传递正能量……”庭审中,被告曾某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希望得到谢勇烈士家人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谅解。

当被问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检察官陈述了不主张和解的理由:“鉴于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该案又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对曾某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在最后陈述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再次呼吁大家尊重英雄、爱护英雄。

经合议庭合议,淮安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对谢勇烈士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烈士名誉的侵害。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曾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判决曾某于七日内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先由法院审核)。如曾某拒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报纸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曾某承担。

淮安消防官兵代表在旁听庭审后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感谢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对谢勇烈士的缅怀,谢谢所有检察人员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作的努力。

淮安市政协委员、淮阴区工商联主席张强在庭后对记者说,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在践行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的重大论断,也是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创新;不仅鞭挞了恶言违法之徒,更向全社会传达了是非对错之判,明确了虚拟网络和言论自由的界限。这个案件的价值不局限在一案一判,而是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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